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界定的财税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可见,新税法只界定了投资资产并没有直接定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具体处理如下:第一,当企业购入股票、基金等权益性投资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为买价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按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第二,当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时,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账户,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账户。
[例1]A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300万股,占B公司表决权5%,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成交价为每股15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付交易费用90万元。A、B公司均属于居民企业,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5月18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1)5月10日,购入股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4 290万元
应收股利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 590万元
(2)5月18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应收股利 300万元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投资资产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主要表现在,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的涉税处理表述不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应确认应收项目。但该应收项目属于垫付性质的款项,不应作为计税成本,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承例1,假设2010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作纳税调整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2010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 290万元等于计税基础。本期实际应交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A公司应作如下税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2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的财税处理差异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还要按期摊销利息调整,将借贷方差额,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科目借方或贷方。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企业按期摊销利息调整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的账面价值将增加或减少,直至最后一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反映债券面值。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则持有期间不确认“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贷方差额,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的科目借方或贷方。
承例1,A公司从B公司购入的300万股股票,在2011年6月份,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60万元,2011年6月8日收到现金股利。A公司2011年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除现金股利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60万元
贷:投资收益 60万元
(2)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60万元
贷:应收股利 60万元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另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