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现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拆迁可以采取现房安置,根据补偿安置合同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办理抵
其二,现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拆迁可以采取现房安置,根据补偿安置合同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这样,被征收拆迁人获得了现房安置,既保护了被征收拆迁人的利益,又通过变更抵押登记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其三,期房安置。许多征收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此时,被征收拆迁房屋需要拆除,而安置房屋尚无踪影,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安置期房相当于预购商品房,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安置期房可以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这样就将设定抵押房屋的征收拆迁与抵押权保护有效结合起来了。
五、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且被法院查封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并被法院查封,政府征收似乎遇到双重障碍:一是抵押权的阻却;二是查封的阻却。征收是强制力保障之下剥夺所有权的行为,抵押权不能对抗征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查封的目的是限制查封标的物的处分权,防止逃避债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可以征收被查封的房产土地,即法院查封并不阻止政府征收。政府可以将征收补偿金交由法院处置。征收查封的房地产,政府应当更加注重完善征收程序,否则,查封法院可能会以征收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滥用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力。
征收拆迁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在立法层面缺乏系统的、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而社会期待许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该问题也未有涉及,这就需要实务部门合乎理性的、辩证的、具有内在逻辑地适用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收拆迁中抵押查封的疑难问题,在操作中更加规范,引导当事人积极寻求司法救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力戒不立案不受理。
注:作者为法学博士,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多年,对房屋登记、征收拆迁等房地产法律具有深入研究,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专著多部,现在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从事法学研究,兼职为政府和投资企业提供征收搬迁全程法律服务。作者邮箱:wangda654321@sina.com,电话:13380083168(粤),13701178064(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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