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能源环境税体系要与我国相关立法进程相配合
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并正在修订节约能源法,这些都为建立能源环境税收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相关立法的完善,我国依法促进节能降耗、减少排污的力度将会加强,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将扩大,即从以往偏重于工业领域,扩大到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等领域,这也迫切需要设计更有针对性和综合调节作用的税收体系。
二、构建与完善现行能源税收的结构转换及比重调整
能源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能源税收规定、政策的结构转换与比重调整,能源税收制度的完善涉及对现存关于能源的不合理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改革以及对能源税制的创新、构建。改革现行税制结构,建立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三主体的税制结构。能源税制的改革必然涉及其他相关税种的变革,因为减少税收容易,增加税收难,但是保持总体税负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税种的调整以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则是非常可行的。从力学上来看三主体的结构也是最稳定的结构;从税制结构变迁来看,流转税源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得税服务于社会公平的需求,而资源税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能源税作为资源税的主体税种,其所占的税收比重应相应提高。增加能源税的比重,以减少所得税的比重,这也符合国际上实行税制转移的税制改革趋势,在中国就业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这种税制转移带来的可能是多赢的局面。
三、近期重点调整的具体税收政策建议
1.增值税
①配合增值税的转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采用的节能专项设备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提高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②扩大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在保持原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③提高煤炭、天然气增值税税率
④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可以考虑率先在能源行业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2.消费税
①扩大征收范围,将非应税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②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③适当扩大优惠范围。对符合一定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的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消费税税额。
3.所得税
①对节能投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对生产节能新产品的企业,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②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允许其按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③对能源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对能源企业从事上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④对专门从事环境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服务的能源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⑤对开发动用难采储量和因自然地理条件恶劣而造成开采成本升高的煤矿和油气田以及边远、零散的小煤(油)田,给予所得税的适当减免,以降低开采成本。
⑥对开采处于开发后期的“尾矿”资源和三次采油免征所得税。
⑦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步伐,给予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优惠。
⑧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新型能源、清洁能源的企业,采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促进该类企业加速发展。
4.资源税
①应明确规定资源地政府资源税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需用于资源地的环境补偿。
②提高税率标准,优化税率结构。
③改变计税依据。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以生产数量或开采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④除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他税收优惠条款。同时,对资源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水平较高和环保效益突出的企业或项目,给予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等税收优惠待遇。
5.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减免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待遇。政府应出台新的机动车油耗标准,根据不同油耗标准确定车辆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税额标准,体现高耗能、高税负的原则,实行差别征收。
6.关税
①在对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予以免税的同时,应对进口用于国家战略储备的石油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②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取消对污染严重、能源耗费严重、附加值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
③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收出口税,以限制其出口,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④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的进口,可以降低税率或免除关税。
7.重新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措施,国家可以重新开征该税,对向限制发展的高污染和高能耗行业,对向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行业的投资则实行免税政策。
8.双边税收政策
①应建立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相结合的税收抵免制度,对能源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的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能源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也可以享受上述间接抵免。
②调整外国税收抵免限额计算方法,改分国抵免限额为综合抵免限额,进一步加大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力度。
③按照能源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对国家重点引导地区的能源投资项目的海外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法。
④积极推进同有关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