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是时下各级税务部门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之一,与纳税服务有关的新理念、新机制纷纷出台,各种新办法、新举措广泛见注报端。然而,纳税服务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如何对其进行理性、准确的定位已成为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准确地对纳税服务进行定位是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要求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作为当前税务部门核心业务之一的纳税服务,已不再是一种短期行为,也不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而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长期坚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既然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就不能不作为,也不能盲目作为,任何一项服务措施的推出都必须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目前尚处于转型阶段,政府职能正在经历着与之相适应的变革,由各种内、外现实因素所决定的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模式,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的“管制”与新形式所要求的“服务”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向“服务”转型是必然趋势。所以,当前我们各级纳税服务部在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必须要对纳税服务有一个准确、理性的定位,纳税服务定位的准确与否,是有效提升纳税服务工作针对性,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实效的前提和基础。
二、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定位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的关系
纳税服务成为当前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我们在重视税务部门的服务职能的同时,却不能忽视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面对新的形势,有人提出了“管理就是服务”的口号。“管理就是服务”作为一句口号提出来是可以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管理加服务”似乎应该更合适、更严密。因为管理和服务二者在对象上不同,管理强调的是对潜在税源到现实税收这一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目的是防止税源的流失,建立起依法纳税的良好秩序。服务强调的是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程序上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服务之间,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偏废。因为服务是针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而言的,试想一下,纳税人都不来自觉纳税,税务部门又如何为其提供服务呢?所以,纳税服务是以有效的管理为基础,以纳税人愿意纳税为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基础和前提,纳税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纳税服务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反过来又能减轻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纳税服务之所以被看作是我国近年来税收征管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是因为它改变了征管对象的错位现象,对征纳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征纳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改变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征纳双方也就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纳税人是税收的创造者和提供者,税务部门是税收的筹集者,二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目前,有地方的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工作实践中把商业理念运用到税务管理中来,把纳税人当作“顾客”,当作“上帝”一样对待。笔者却认为,彼此服务关系的借用是绝对的误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与商业服务不同,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商业部门之所以把顾客当成“上帝”对待,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来消费它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而我们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是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一切服务必须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税务部门既不能把纳税人作为被管理者而居高临下,也用不着去“迎合”和“讨好”纳税人,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正确把握纳税服务对象的定位
明确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有利于我们基层税务部门正确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回顾我们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可以说我们的税收服务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我们对服务对象的认识却一直是模糊的。原来“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我们把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事宜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不仅如此,我们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了我们的服务对象,曾经组织开展过“培植税源”活动。在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税务代理作为我们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
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代理都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只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才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的准确定位。因为,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税务部门不仅要为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筹集资金,扮演着“征税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税的过程中它还扮演着“用税人”的角色,因为税务部门征税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过去我们只强调了税务部门“征税人”的身份,却忽视了税务部门“用税人”的身份。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它既是“征税人”,又是“用税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
既然是“用税人”和“服务者”,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理念,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是享受政府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纳税人在缴税时既然已经支付了纳税过程中所需“公共服务”的费用,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理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所以,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从本质上讲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项目,而不是其他服务项目,这就是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对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对象所做出的准确定位。把纳税人作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对纳税服务工作对象的一种错位。
我们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只有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因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只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纳税服务就其对象而言应该是公平的,无论纳税人所纳税额大小、身份如何,对他们都应一视同仁,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而不能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搞特殊服务。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