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方税收征管模式现存问题分析
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体系的中心内容,它又集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源监控、纳税服务、信息化等内容为一体。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定,既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又起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地方税征收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运用。地方税收征管的目标、原则和征管内容与税收征收管理具有本质的一致性。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又有其特点,在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上有其特色。我国地税税收征管体系是随着分税制改革形成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原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这标志着地方税收征管机构的独立成立。虽然在地方税收征管机构单独设立以后,国内税收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保障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我国税收收入从1993年的359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73202亿元,但现行地方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
随着地方税收征管机构的单独设立,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急剧上升,税务机关人员几乎增长了一倍,相应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税收征管稽查费用也大幅增加。根据资料统计,1993年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约为3.12%,从1994年开始上升,1996年征收成本率约为4.74%,其后持续增长到5%—6%[1],与此同时,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相应上升,原本可以在一个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事项可能需要到两个税务机关才能完成,在增加纳税人纳税成本的同时对我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同时,我国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大。虽然从理论上当地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从地方实践来看,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不断增长的现状要求各地的地方征收机关必须完成当地的税收增长任务,因此我国多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税收收入增长长期高于GDP增长的不合理状况有很大程度是由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下的税收征管力度大幅增加所造成的。由于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承受到财政巨大的税收收入任务压力,地方税收部门利用目前我国税制对国地税税款划分不仅合理的状况和国税部门或其他地区地税部门争抢税源也成为一些地区现存的重要问题。以营业税为例,在2009年改革之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包之后不再承担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开具的发票金额从应缴营业税款中进行扣除。但一些地区为了完成其税收收入任务,采取要求分包商提供实践中通常不需要提供的包括三大财务报表在内的含有许多苛刻条件的财务资料才允许分包商开具发票的方法以造成将税源留在本地并重复征税的现实,极大的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违反了依法征税的原则。
由于完成税收任务的需要,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地税部门可能会对纳税人的同一经营行为做出与国税部门完全不同的纳税要求或解释。以2009年改革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对建筑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交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由于新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建筑业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分别由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实践中常常就出现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认定征税范围时与国税产生政策解释上的差异,造成税收征管行为与税收立法意图脱节的现象,影响了税法的稳定,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以小税种为主,税收种类较多,税源分散零散,涉税信息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地方税收征管的效率,造成税源流失状况,客观上加剧了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现象。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条件的限制,使得我国目前一些地方税种在立法上就存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异,增加了税收的不公平。如我国的房产税与发达国家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征税不同,是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征税,无法享受房地产增值带来的房产税增收的好处,不利于使地方财政收入的实现,2011年初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的政策也因为税收征管因素的考虑,未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征税,而是依据房产的市场价值。
二、我国地方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条件分析
首先,随着我国多年来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地方税收征管管理精细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及时足额的完成年度财政预算收入的任务,就需要进一步改进我国地方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为减少偷税漏税,维护税收公平和实现财政收入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
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迅速,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非税收,而是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费”,由于政府的收费项目未能像地方税种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客观上加重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对我国地方税收征管产生了负面影响。从税收立法理念来看,逐步将土地出让金取消,代之以房产税等地方税种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地方税收的征管。
我国税收征管的思想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随着近年来我国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我国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也普遍提高,尤其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得到极大的增强。从近几年“馒头税”、“房产加名税”等新闻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眼前可以看出,税收对普通百姓的影响日益加强,而2011年5月26日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满月时网络提交意见超过23万条的现实提醒我国的税收立法机构和征管部门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在纳税人意识觉醒的时代,我国地方税收征管更需要与时俱进,将纳税服务意识提到首要位置,意识到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是受国家委托为纳税人纳税提供服务的部门,通过优良的纳税服务进一步推进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早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正在逐渐变为现实。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信息化进程加快,这既为我国各级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了便利的征管条件,也为我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为我国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仍然有部分人员遵循手工征管模式,而对现代化的信息征管方式了解不深,特别是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电子征管手段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成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的现实需要,需要强调的是,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不仅仅指税收征管硬件系统,更重要的是征收人员运用信息化的意识和能力。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