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常见涉税事项的分析(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高丽娟 发表于:2011-05-05 13:03  点击:
【关健词】涉税;学校
(三)对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学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

  (三)对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学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但是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对设立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六)后勤实体在校内进行的建筑安装、零星维修,从本质来说也是学校内部工作任务的分配,是一种纯保障服务的性质,应免征营业税。如果后勤实体对外承接了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零星维修,则应当分别核算、依法征收营业税。
  (七)校内的物业管理,包括教学大楼、操场、学生公寓、教师住宅等校内物业服务,出于和上述一样的理由,都应该免征营业税,若是对外承接住宅小区,则应缴纳营业税。
  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义务观念比较缺乏。这就要求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税收知识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向教职员工列举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个人收入,以及税款计算缴纳方法。会计人员要经常到税务部门学习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法纳税、构建按章纳税的氛围提供强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
  [2]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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