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后中国政府的反避税应对(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侯江玲 发表于:2014-04-29 12:30  点击:
【关健词】避税 反避税 应对措施
(二)固定比率方法(安全港规则) 各国一般都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则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

  (二)固定比率方法(安全港规则)
  各国一般都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则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
  据总局国际税务司介绍,各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有高有低,法国、美国规定为1.5:l;葡萄牙、澳大利亚规定为2:1;德国、日本、加拿大、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规定为3:1;荷兰规定为6:1。中国税法规定的固定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当然,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一般反避税应对措施
  中国税法规定的“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这一条款给予了税务机关执行税收管理的必要法律依据,今后只要企业在运作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发起反避税调查。
  (一)理解“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主要指违背立法意图,“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说来,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或一系列人为规划的安排。二是企业从该安排中获取了“税收利益”,即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二)理解“合理商业目的”
  像美国这样反避税比较先进的国家采用的是判例法,合理商业目的可以通过以前的案例来判断。中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法律条件和实践经验,如何认定合理商业目的只能有待税务机关在今后执法中进一步具体分析。
  因此,针对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形式避税安排的企业,中国税务机关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审核,相应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参考文献:
  [1]黄立新 陈琍 孙红梅,中国税务报,2013年10月9日B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2年)》, http://www.chinatax.gov.cn(中国税务总局官网)
  作者研究方向:所得税及反避税理论与实务。
 

 

      广州南粤论文中心为晋升职称的朋友们,推荐期刊发表<<中国集体经济 >> << 中国包装工业>>  <<经济视野>>  << 金融经济>>  <<财经界>> << 中国外资>><<北方经贸>>   <<时代金融>>  <<中国商界 >>  <<经济生活文摘>>  <<商>>   <<现代审计与会计>><<商场现代代>>  <<农民致富之友>>   <<现代商业>> <<商情>> <<生态经济>> <<商业时代>> <<财会通讯>>《中国农业信息》《现代营销》《东方企业文化》《食品工程》《旅游纵览》《财富时代》《文化产业》《山东工业技术》《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经济观察》《时代经贸》《商品与质量》《人才资源开发》《现代经济信息》《北京农业》同时也为评职称的出版各科独著或是挂名编辑书籍.上千种出版社可以供作者选.另外如果朋友们对写作有疑难我们也可以帮到你们。提供写作服务。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