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
相关依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国家经济的增长,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软件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应用思路:软件企业应当尽量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产品或以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产品为主来获取增值税方面的收益。
案例分析:甲科技公司于2014年年初扩大规模,从原来的以外包业务为主转为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公司2014年全年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0件,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同期购入与软件产品相关的货物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该企业如何运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一:该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
则甲企业2014年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17%-100=70(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财务人员经过学习应用了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则甲企业2014年即征即退税额=70-1000×3%=40(万元)。
从而甲企业2014年软件产品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70-40=30(万元)。
由此可见,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后比应用前少交增值税40万元(70-30)。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应用思路:企业应当积极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以便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甲企业2010年度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假设以后每年的收入均为1500万元,成本及费用均为9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方案一:该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相关优惠政策。
则甲企业2010年~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500-900)×6=3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600×25%=900(万元)。
方案二:该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并应用相关优惠政策。
则甲企业2010年~2012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2013年~2015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900)×25%÷2×3=225(万元)。
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后比应用前少交税675万元(900-225)。
3.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中第(四)项规定,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政策应用思路:以废旧沥青混凝土等为原材料的企业,应当尽量将原材料中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提高到30%以上,以便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企业生产一批产品,其原材料中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例为28%,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为34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方案一:维持原比例不变。
则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00×17%-34=17(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将原材料中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例提高到31%。
则甲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当于增值税税负为0。
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后比应用前少交税17万元(17-0)。
4.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应用
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中第(二)项规定,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政策应用思路:燃煤电厂,其烟气脱硫副产品石膏,应当尽量将石膏中二水硫酸钙的含量提高到85%以上,从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甲企业为燃煤电厂,其烟气脱硫副产品石膏的二水硫酸钙的含量为83%,销售该批石膏取得收入30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17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方案一:维持原比例不变。
则甲企业增值税=300×17%-17=34(万元)。
方案二:甲企业将石膏中的二水硫酸钙的含量提高到86%。
则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00×17%-17)÷2=17(万元)。
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后比应用前少缴纳增值税17万元(34-17)。
5.中小企业救灾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应用
相关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