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基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差别,我国与西方国家对财政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的理解有所不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西方国家,认为收入分配就是把一个人赚的钱分配给别人,强调的是个体之间的财富转移,即居民收入再分配。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中央财政仍处于宏观调控的主体地位,市场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财政税收的分配是在宏观经济背景下的国民收入分配。这种分配制度有利于国家统筹经济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目标的实现,增强国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但对高度市场化的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造成制度上的束缚。
1.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的问题
1.1税制结构不够合理
税制结构是国家财政税收的骨架与基础,直接决定了税种和税收来源,而目前我国财政税收的税制结构却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我国征收的税种虽然较多,但绝大部分以流转税为主,属于间接税,例如消费税、增值税等,而流转税在征收过程中涉及主体多,过程比较复杂,计算繁琐,与国民收入直接配合度较低,因而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与调节,更可能地是造成同一项目和同一主体的多次征收,进而又衍生出退税、优惠取税等一系列的问题。而在诸如所得税、财产税等为代表的直接税方面,我过还处于起步阶段,所占比例较低,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影响远不及间接税种。
1.2所得税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虽然50年代便在财政体系中引入了所得税的概念,但直到80年代方才制定并推行《所得税法,20多年来,虽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断调整,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我国的国民收入实际情况不相吻合。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所得税主要征收层面是国民的劳动所得,即工资收入,而目前我国的国民收入体系中,工资仅是当中的一个部分,并且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工资所占比例不断降低。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0年公布的一则调查,我国年收入10万以上的人群,工资比例普遍低于50%,年收入50万以上的人群,工资比例普遍低于30%,而年收入100万以上的人群,几乎完全不依靠工资作为收入。根据这样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所得税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再分配作用十分无力,税率较低,则起不到再分配收入的作用;税率较高,又会给中等收入人群带来极大的负担,而真正处于收入金字塔顶端的人群,针对工资收入的所得税制度对其几乎毫无影响,因而所得税的再分配效果大打折扣。在流转领域,房产、汽车等大额项目的购置所得税征收阶梯化差异仍然不够明显,豪宅、豪车等项目没有建立专项的征收制度,因而在为了保证普通收入人群利益的基础上,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一直较低,而这对于高收入者的分配作用则基本失效。
1.3征收和使用监管体系不够严密
税收的监管体系必须在征收和使用两个方面同步推进,而我国在目前的所得税征收方面, 基本以代扣代缴为主,对个人资产的清查和个人申报的监督并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本质上放松了对纳税人的监控,尤其是在所得税领域,作为体现税收分配职能的重要税种,高收入人群逃税、漏税、避税的现象十分普遍,而我国税务体系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数据互通还十分不足,对上述行为的监管力度与处罚措施都不够严密,这直接影响着税收分配职能的发挥。在使用环节,虽然有国家财政预决算的控制,但是基于我国地税国税两套税收体系,对于地方预留税收部分的使用监管却不够严密,通常当地政府通过列项即可拨付,实际上使得税收的分配职能又偏向了宏观国民经济与政府意象这一范畴,与国民收入的分配缺乏结合。
2.财政税收分配职能的强化
税收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支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税收在社会经济和国民收入等方面的分配作用越发明显和重要,虽然目前我国的税收分配作用与市场经济结合不够密切, 在所得税分配机制方面也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只要在充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一定可以更好地利用税收分配杠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基于上述分析和我国税收分配职能存在问题,未来税制改革可以着力从以下一些方面推进:
2.1逐步完善所得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征收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征收范围窄、征收群体小。征收所得税是财政税收分配职能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我国现在只对工资等常规收入征收所得税,导致那些不依靠工资为主要财富来源的高收入群体得以偷税、漏税,加上对低收入群体所得税制定的征收税率不合理导致财政税收体制不合理,导致财税征收无法体现社会公平。所以我们要逐步完善所得税征收制度,实行梯度征税制,对不同收入阶层采取不同的税率,避免征税过多或根本不征情况的出现。对多征收来的税款可以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在增加征收群体时还要扩大征收范围,对工薪阶层达到所得税征收标准的福利、实物奖励等项目都要加征所得税,凸显财政税收的分配职能。
2.2完善税制结构
单一的流转税对于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十分有限的,为此我国税制结构的改革应该大力推进直接税的发展,除了完善所得税分配机制之外,在遗产税、赠与税方面也应该作更多的尝试与探索,以便于“除了在财产转让环节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分配之外,也避免财富的代际差距积累和扩大”。在税制结构方面,还应该借鉴国外模式,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社会保障税征收的资金,用于辅助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公民保障和福利,这也是税收分配职能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2.3加强税收监管
监管体系是税收体系的有力保障,在这一方面我国应该尝试从两个层面同步推进。首先应该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所得税法》等国家基本税收法规,从本质上树立遵法守法的社会风气,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另一方面则应该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对偷税漏税行为严厉查处和处罚,为此可以建立“税收码”模式,为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一个税收码,与其身份证、社保、银行卡等进行综合性绑定,尤其可以对每一个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也便于从本质上推进所得税的征收,使得高收入人群的隐报、瞒报收入等现象受到控制。
3.结语
财政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体系中的支柱项目,庞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发展潜力,每年为中央财政带来数十万亿的财税收入。这些收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民生工程和科技研发创新等方面,还要预留出下一年的政府预算。对市场经济的投放额度并不是很大,这也造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潜力巨大但发展较慢的局面。财政税收分配职能与市场经济脱钩,是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中暴露出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要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和复式预算体系,将财政税收的分配职能逐渐市场化,全面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