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问题(即是否为营利性组织)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脱钩改制之前,会计师事务所是财政部门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毫无疑问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并对其企业属性进行了探讨。笔者曾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非营利性属性的观点,但是未深入研究论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企业属性的理由及其理论缺陷
综合文献,论证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注册会计师行业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求发展。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营利性经济组织的各种特征,例如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发起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获取相应的服务报酬(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包含利润因素),实行独立核算等。第三,营利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实现鉴证职能和营利性的矛盾统一。第四,注册会计师职业是高智能、高风险的职业,因此也应当是高利润的行业;利润越多,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有用并符合执业规范的商品越多,说明它对社会贡献越大。
笔者认为上述论证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属性的部分理由存在理论缺陷,值得商榷。
(一)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属性与营利性属性等同起来是错误的
狭义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广义的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具备广义企业具有的组织性、经营性和法定性三个要素。但是按照企业的宗旨和目的,企业可以分为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营利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将从事经营性活动与营利性等同起来也是不对的
根据两大法系普遍接受的法理,“非营利性”并非意味着禁止赚取利润,而是对所赚取利润的分配限制。所谓“营利性”就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根本目的是赚取资本利润,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获得利润并且把利润分配给股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活动,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收取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属于需要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获取一定的利润,是一种经营性活动。但是从事经营性活动与会计师事务所“非营利性”并不矛盾。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免费;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非营利性组织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将获取的利润分配给合伙人(股东),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享有审计费用的所有权,会计师事务所只是代注册会计师收取审计费用,在依法缴纳税金、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利润)归还给注册会计师所有,此时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一个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实践中,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按非营利性组织运作的。
(三)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但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机构并不一定都是营利性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会计信息提供鉴证,这点与公证机构的职能类似;而公证机构也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机构,但是法律却明确规定公正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审计服务于市场经济来论证其营利性是不能成立的。另外,实行独立核算也并不是营利性组织的特征,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也实现独立核算。
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审计行为商业化
合伙人(股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对利润享有分配权,导致合伙人(股东)将自己看成“老板”,在经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审计业务中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标。创办会计师事务所以获取资本利润为目标,吸引资金所有者(商人)来投资会计师事务所。例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某些掌握审计业务来源的机关、组织(工商、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以及银行等)或者这些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又如有的合伙人(股东)既不执行业务,也不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成为纯粹的资本利润获取者。
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和保持中,仅考虑能够获取多少业务收入,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胜任能力、独立性、客户是否诚信以及该项目是否可以承接等。审计市场上还出现了“薄利多销”的商业思维,采用价格策略(包括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招揽业务、增加收入。执行审计业务时采用成本策略(包括简化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等)以提高利润,放弃业务质量和职业道德。员工人数一定的情况下,完成的审计项目数量越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越高。某个审计项目收费一定的情况下,项目组成员越少、所花时间越少,审计成本就越低,利润也就越高。追求审计质量就必定要在一个审计项目上花更多的时间,则能完成的审计项目数量必定就少,因此在审计报告使用人无法辨别(或者不需要辨别)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下,追求审计质量是与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相冲突的(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的理由是不符合实际的)。此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唯一标准就是完成了多少业务、收取了多少业务收入。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合伙人(股东)倾向聘任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员工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将注册会计师工资和业务提成比例定得很低,迫使注册会计师加班加点工作、或者压缩必要的审计工作时间和审计程序以完成较多的项目来提高薪酬水平。
审计行为商业化,会计师事务所放弃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成为地道的“商人”。行业内以经济效益来评价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而不是比较其社会贡献。审计失去了其应有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功能,成为一种被用来牟取高额利润的手段。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其应有的鉴证价值,成为了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工具。审计本应是提高会计信息可信赖程度,并以此提高社会诚信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味追求商业利润,反而制造了更多的虚假经济信息,给市场添了乱子,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社会公众不再相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客观公正,导致审计公信力危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自杀式的、毁灭式的发展。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