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在这种节能新机制下,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模式
2006年,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将合同能源管理分为三种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同时,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实务中除了上述三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之外,还存在改造工程施工型、能源管理服务型两种类型。这五种类型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单独出现或以不同的方式相互组合出现,以适应不同用能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模式是指合同规定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融资,为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的资金以及全过程服务,在项目期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前2年,节能服务公司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二、融资租赁方法的选择
目前,各节能服务公司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上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将在用能单位安装的节能项目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理;(2)将用于安装节能设施的本公司自产产品作为销售处理;(3)将安装在用能单位节能项目上的资产作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处理;(4)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列出了五项融资租赁确认标准,并规定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在以下两个方面均符合条件:首先,合同能源管理在项目合同期满时,节能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符合融资租赁认定条件“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其次,节能项目资产为用能单位量身定做,一般不通用,符合融资租赁认定条件“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在特征上具有很大的趋同性,因此融资租赁的方法成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期会计核算最具现实意义的会计模式。
三、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期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在于其销售的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即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署;节能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效益保证;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基于融资租赁的方法,在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分享期中,将节能设备视为融资租赁的标的资产,节能服务公司视为出租方,用能单位视为承租方。租赁开始日为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租赁期间为节能效益分享期。节能服务公司每期收取固定金额的节能服务费,类比于租金收入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的会计确定
根据租赁准则,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到期资产无偿移交给节能方,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一般也不存在廉价购买权。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
节能设施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每期节能服务费×(P/A,r,n)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每期节能服务费×n
未实现融资收益=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节能设施公允价值
根据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节能项目款”科目,根据节能设备的公允价值贷记“节能项目资产”科目,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期的会计计量
节能设备在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已交付用能单位使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节能服务公司还要对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设备保养与维护的后续服务,不可避免地发生各项保养与维护费用。这部分费用是节能服务公司维持节能设备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直接计入其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
同时,由于节能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节能服务公司每年收到的效益分享金额也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其无法纳入融资租赁方法体系,应直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还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分摊,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科目;对于各期收到用能单位支付的合同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节能项目款”、“主营业务收入——节能收益分成转入”科目;后续服务时发生的各项支出,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节能效益分享期满后,节能设备直接无偿转交用能单位继续使用,节能服务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全新的节能服务机制已经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只有进一步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规范其会计确认与计量,才能确保节能服务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决策依据。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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