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现状
(一)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并存。目前,我国会计核算的基础有两种: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虽然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大多数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依据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在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却是两种基础同时存在的,比如,财政临近年底前拨付的款项,收款单位不可能在没有收到资金之前就做出支出,但同时为了不使年底结余转事业基金的数额过大,单位在决算报表中往往要同时做支出反映,而这部分支出的反映完全是不符合收付实现制要求的。
(二)事业单位性质是经营性业务和行政服务职能并存。事业单位的性质介乎行政和企业之间,双重性质和多元的职能决定了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其核算基础不应简单地予以归并。
二、现行收付实现制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局限性
(一)无法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的负债状况。评估和管理财务风险的前提是获得前瞻性的信息,以便在“坏结果”发生之前能够采取必要的调节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与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相比,由于确认和记录交易的时间大为提前,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在提供危机预警信息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原因很简单, 对于跨年度交易引起的风险而言,采用权责发生制则更具有优势。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尽可能早地暴露这些方面的不利趋势,但在收付实现制会计下,这些均被“善意”地变成了“隐性负债”,从而实质上隐蔽了财务风险,造成一种失真的财务预算平衡的假象。
(二)不能有效分析事业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和效果。国有资产流失在最近十余年中一直是个令人头痛的大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信息问题相关。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支付作为成本、费用确认的依据,现行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这就意味着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一旦支出以后,就一直以原始成本始终挂在账面上,其结果是使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产生的业绩和其利用效率不能得到完全反映;同样,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后,对已收到但未付款的物资、或均衡拨款支付的物资,在收付实现制记账基础上因未付款而不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中,削弱了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全面管理。
从以上情况看,引入权责发生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路和主要业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就目前状况而言,不可能一蹴而就,应采用渐进式的改革,逐步推进。现将一些主要会计业务的处理作如下建议:
(一)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劳务接受人应交未交的费用,应按提供劳务的期间,将实收和应收的款项均确认为应上缴专户的财政性资金(仍然不得确认为本单位的事业收入,但经批准可不上缴的除外),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或者借:应收账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方反映按照权责发生制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全部预算外资金,借方反映实际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余额反映应缴未缴的预算外资金。
(二)支出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对支出业务,应按权责发生制列为收益期间的支出,对于跨月、跨年支出应按收益期间,采用一定比例合理划分,进行分摊;对实际劳务已经发生,款项尚未支付或完全支付的事项,应当按照劳务或购货实际时间列报支出,借:事业支出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三) 对外投资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不能在投资收回时一次性确认收益。如购买债券,利息的确认应当分月确认投资收益。股权性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确认利息收入时,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贷:其他收入—利息。
(四)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处理
对固定资产应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折旧(可采用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等),分月计提,列为支出,计入成本,而不是在购买时一次性列为支出,以全面、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耗费和净值。计提折旧时,借:事业支出—折旧贷:累计折旧,并取消“固定基金”科目。
(五)部分改革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1、在资产负债表中,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设“在建工程支出”科目,全面列示在建工程状况;取消收支类科目,并根据对具体会计业务的权责发生制改革,增设部分新的会计科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或有负债和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2、增设“收益分配表”年报,作为“收益表”的附表,反映会计年末单位对实现的净收益的分配和亏损的弥补情况。
总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是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对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以及推进事业单位的绩效管理,评价其经营管理状况,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