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需双方必须签订约定按实际耗用量结算的合同,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需方收取货物后每月在规定时间进行需方耗用量的挂账结算。一旦挂账结算确认,则视同双方交易成立,供方按结算金额起票,
4、供需双方必须签订约定按实际耗用量结算的合同,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需方收取货物后每月在规定时间进行需方耗用量的挂账结算。一旦挂账结算确认,则视同双方交易成立,供方按结算金额起票,需方则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一到,供方应按挂账结算确认金额开出发票,并按挂账金额计算出相应的收入金额结转损益,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对结算方式和期间进行约定的,一律不予以认可,并按实际发出数量开出发票进行结算,计提相应的税金。
5.若条件许可,可以采取由需方提供库房,由供方使用,待需方实际耗用时到该库房直接领取,需方领取的数量即为供方的销售数量,同时也是需方的采购入库数量。另外也可以考虑采用第三方物流的方式,即将其转变为形式上的委托代销方式避免因采用发出商品核算带来的涉税风险。
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以此作为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的依据。
采用发出商品核算时,供需双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供方:(1)发出产品时:
借:发出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2)合同约定的挂账结算日当天,开具专用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需方处理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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