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重大保险风险判断。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准则将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确定为:保险事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即
第二,重大保险风险判断。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准则将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确定为:保险事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即使保险事项极不可能发生,或者或有现金流量的预期现值占所有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比例极小,则判断保险风险属于重大风险。而判断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既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又要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估计和预测是保险合同中重大风险判断的基础。
五、合同收入准则提出了履约义务是否履行、客户是否取得控制权以及合同中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三个事项的判断问题
2010年6月24日,IASB发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建立了合同收入确认的新模型,要求主体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对商品或劳务控制权的时点上确认收入。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合同性收入,应当明确三个问题:主体是否履行了履约义务,客户是否取得了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所以,合同收入准则涉及到履约义务、控制权和融资成分三个问题的判断。
第一,客户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承诺,是对合同中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和分解的判断依据。在这里,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的准备工作无关,收入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劳务的程度,而非企业生产商品或准备劳务的程度。
第二,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判断。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是指企业管控该商品并因此而获益的能力。征求意见稿对此确定的判断标准包括:客户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且不可退款);客户对资产有法定权利,且能出售或交换此资产;客户可用该资产清偿债务或作为抵押品;客户实际占有或具备实际占有该资产的能力;资产的功能由客户指定或设计;客户持续介入资产的管控。
第三,合同中包含实质性融资成分的判断。为了准确进行商品(劳务)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防止收入虚构(将融资款计入收入),就必须判断商品(劳务)销售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如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签订了一项金额为1 000万元的商品购销合同,而商品的正常价格为600万元,则此合同实质上包含着600万元的销售业务和400万元的融资业务。判断商品(劳务)销售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可以分两步: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着合同外合同,如果一项销售合同还有附加合同,则判断附加合同是否具有融资目的;第二步判断合同价格是否正常,非正常的合同价格很可能包含着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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